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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电梯安装资质承接安装业务,一电梯公司被罚款10万元
作者: 电梯科技 2024-02-20 14:57:32 浏览: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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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湖南乐升电梯有限公司未取得电梯安装资质安装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概况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核查处置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某酒店一台编号为“22K9000231”的电梯系当事人销售和安装。经查,2021年9月16日,当事人与某酒店签订《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约定当事人销售该电梯给某酒店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金额15000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安装资质的情况下,于2022年7月完成安装并交付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梯安装是电梯生命周期中最为关键的环节之一,必须由专业机构担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梯安装环节监管力度,坚决惩治“无证机构无证人员无证施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电梯运行安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对此,你怎么看呢? 欢迎友善讨论、点赞、关注、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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